邹城市中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城市中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3民初135号
原告:步长峰,男,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中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董石村岚济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656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步长峰诉被告邹城市中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步长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步长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