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陈某与王某1、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汪吉林省清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陈某缓交二审案件***5200元,因其申请撤回上诉,应补交上诉费2600元,该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池东波
审判员***
审判员申成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