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世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省***。 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森铁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省***。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和解,赔偿义务已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