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省***。
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森铁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省***。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和解,赔偿义务已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