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1民初2号
原告:***,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住***。
被告:***,住***。
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业局。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分公司。(简称吉林省***业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省***业局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住***。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