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5213号的民事判决,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20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