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5213号的民事判决,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20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