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二轻工业管理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