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1月20日、4月1日、4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的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4、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 6、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本院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及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