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11执3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8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案件受理费18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书面申请结案。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所需执行的诉讼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