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231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
被保全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