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3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二轻工业管理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工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