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吉林双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8229号
原告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仓储东一街2-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双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长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长春百脑汇科技大厦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双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7元,减半收取81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