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57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圣地亚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书记员 李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