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6093号
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二环西路汪家冲百宜华府2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林依坤。
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捷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特5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6290602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8853元,尚未履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82执6093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