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黑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风情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56996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4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至期,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748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2775.00元。
2022年9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9民初1459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