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5968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国际中心2803-2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