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5968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国际中心2803-2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