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0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新达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阳新达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安阳新达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50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