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智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 判 长 乔蓓华
审 判 员 浦 琛
代理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