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宏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湖南宏客舒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2民初3888号
原告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宏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湖南宏客舒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世凯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