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091民初445号
原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雁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质证和辩解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1019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分别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24日、2017年11月27日(四次)、2017年12月2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价款分别为125280元、38280元、31320元、56160元、12626.25元、3955元、11568元、135840元、45084元,共计460113.25元。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征函,询征被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是否尚欠其货款为417920元,被告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2018年4月18日、2019年8月29日,被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62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26分别转账15万元、10万元,共计25万元。原告另主张被告后期以现金方式付款6901元,故被告尚欠其货款161019元。
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1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爱华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