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41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33500元及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大数据装修等的项目,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也是施工单位,而业主方是某消防公司。2019年4月原告***施工团队从被告***处承接了弱号桥架、监控等劳务工作。目前该工程项目已经于2019年8月竣工,被告***需要向***结算劳务费用142400元,双方于2019年8月进行了结算;而后,两被告陆续只支付了107400元,目前还剩35000元未结算。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通过各种协商的方式,被告都推脱,因此无奈之下,只能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华德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材料没有体现与我方的关联证据,我方不应作为被告。我方也不认识原告及***,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方不清楚大数据装修工程。经询问公司人员,没有人认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的微信联系记录显示,2019年7月7日,原告:才剩五万几,尽量搞定,明天早点联系,不要放鸽子了,我比工人催到都不知怎么说了。***:收到。2019年7月29日,原告:还剩下工资43500元,希望在这个礼拜搞定,为了这点工资压力大到不得了。***:这两天没有,看下个星期二、三。2019年8月20日-21日,原告:做人不要把人逼到绝路才行,我现在那么急了,无论如何你都要给我了。***:晚上没有的话,明天上午肯定有,我现在都在催。***:我也急,不确定下来我都不知道怎么回复你。原告:我如果不是那么严峻,我都不会那么急了。***:这个我知道你发的信息我都看了,你也知道等别人转的辛苦。***:发一个农业银行的卡给我。原告:6228。***。***:要晚一点。原告:现在都几点了,不要说没有呀,我不想再听废话了。原告:还有33500元,尽快搞定给我,这排都等钱用。 原告陈述,***是四川人,其经常在广州及粤西地区承揽小工程项目;原告是工程劳务工,有小团队及一些工人,主要做弱号搭桥项目及监控。我方通过其他朋友介绍认识***。我方也不清楚***在哪里接的项目,只知道华德公司接了业主方项目,再分包给***,***请原告来做,业主方是消防公司,在黄埔,原告直接到消防公司搭建弱号线路。本案工程于2019年8月份完工,总劳务费是142400元,***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至今剩下33500元未支付,当时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马上支付劳务费。 华德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大型中央空调,品牌是“***歌”,生产地铁、医院、酒店这类场所的空调,我司没有做监控,工厂在黄埔科学城这边。经询问公司人员,都不认识原告及***,也查不到原告及***在公司的记录。 以上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民事纠纷,应依法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本院在审核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证据基础上依法裁判。被告***承接工程后,又雇请了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结合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记聊天记录,且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35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劳务费3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2019年8月20日催款后,未支付劳务费,造成了占用原告的资金期间利息损失,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时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该劳务费支付义务主体应为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华德公司承担劳务费,根据现有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3500元及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判决****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焰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