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云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9号7栋403房。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宾润姣,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审被告:广州市威谷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26-30号首层,二楼,西塔楼二楼211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南云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云公司)、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宾润姣、原审被告广州市威谷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云公司、华德公司于2022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云公司、华德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宾润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南云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广州南云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