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3334号
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以南兴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江,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四丰广汕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中.
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8元,由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