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魏赛和、韩会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2827号
申请人: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赛和。
被申请人:韩会国。
原告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赛和、韩会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赛和、韩会国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山东路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