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3)延执字第7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长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友谊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88805元,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13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9万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