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2883号
原告: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光振,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万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丁凤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新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万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延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99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吉林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金钟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