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152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附5号加州一号公寓幢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77725B。
法定代表人,张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娇玉
书 记 员 曾祥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