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2行初225号
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幢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7772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雪媛,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兄弟。
委托代理人***,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