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3193号
上诉人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朗格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林 辉
书记员 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