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4执保163号
申请人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6831.0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26831.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54.16元,由申请人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红
书记员 谢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