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48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号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7500104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