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外国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福州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旻、***,单位职工。 被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撤回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