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福州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旻、***,单位职工。
被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撤回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