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9355号 原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11-29号生产车间(一期)第二层之五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安岭路8号丰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翔中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程序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