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568496967。
法定代表人:金勤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安县棉纺织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蒋先和,经理。
上诉人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安县棉纺织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来安县风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奎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