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4272号
原告: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富邦铭邸二期5号楼1单元22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6***92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一职。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74512。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一职。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郑州科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