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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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3727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于蓝,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29435J。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闪闪,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非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A3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69987G。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华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中宪巷8号八集创业园7楼-868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40675。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非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昶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非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昶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非凡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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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冰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竺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