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857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生态城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生态科技园研发大厦塔楼8层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13362M。
法定代表人:LeeSoongHwa。
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原告***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