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746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茜、梁艺俊,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茜、梁艺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日原告授权公司员工梁艺俊通过微信向被告订购口罩,约定由被告提供20000只口罩,并于2020年2月7日从深圳发货至佛山。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两笔货款70000元。后因被告无法供货,双方协商一致退款,但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至今仍欠65000元货款未退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退还货款本金65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目前被告没有能力退款,需等上游卖家退款后才能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订购20000只,双方约定货款总额为7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0000元货款。2020年2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无法供货,并表示“周五之前退款”。2020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退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原告经催促被告退款未果,遂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原告向被告采购口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供货。因被告的供货链断了,无法如期供货,双方于2020年2月11日协商一致退款,本案的买卖合同已协商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欠65000元货款未退,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65000元并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收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较为适宜。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支付利息及等收到上游卖家退款后才退款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并从2020年3月30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直至款项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773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邹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柳聪
袁妙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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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账号
44××××××××××××7
开户行
中国×××××××××××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