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116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关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应向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赔款项人民币3164386.7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以下阐述列明的查明的财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3XXXX4702账号,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共16983.25元,直接退赔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广场××号车位及与案外人顾某某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街××路××号××广场××号楼××房××、佛山市顺德区××街××路××号××广场××号车位,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执异5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顾某某对上述三处不动产享有的50%份额。本院已对上述三处不动产进行变现处置,最终分别以155000元、2853000元、154000元成交。上述执行款共3162000元,处置情况如下:(1)优先支付房屋的抵押权人广东XX银行XX支行抵押债务594622元;(2)支付顾某某享有的50%变价款1283689元;(3)支付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拍辅费8500元(分别为2500元、3500元、2500元);(4)余款1275189元直接退赔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辖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反馈未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0日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92172.25元,申请执行人未退赔款项为人民币1872214.48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已查明的财产线索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11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退赔款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泽欣
审 判 员 周扬芷
审 判 员 何序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翁静文
书 记 员 吕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