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3831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汇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制冷公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00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简称TCL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张占江,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朱海娇,第三人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孟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TCL公司就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共同拥有的名称为“空调室内机”的第201510319499.7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中认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空调室内机还包括面框,面框一侧敞开,面板封闭面框的敞开侧且与面框之间限定出安装空间,电路板设在安装空间内;(2)遮光件为至少部分弹性元件,遮光件的弹性部分与面板止抵,且遮光件、电路板和面板之间形成密封空腔;(3)显示盖,所述显示盖设在所述面板的后侧且与所述面板之间限定出封闭的显示腔,其中所述电路板设在所述显示盖上且位于所述显示腔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空调室内机包括一侧敞开的面框,面板封闭面框的敞开侧,且面板与面框之间限定出安装空间,用以设置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是空调室内机中常见的结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2中给出了采用弹性材料制作隔光罩以更好的贴合各种显示装置,避免刚性材质的隔光罩与显示装置之间产生间隙,发生漏光、串光的现象,提高隔光效果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1中公开了光敏传感器12放在由空调面板4、线路板1、字符膜片3和导光支架2共同构成的空间内,由于字符膜片的作用是与发光管进行配合,以显示所需的字符和图案,与光敏传感器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关,并且字符膜片上设有的导光结构也可为设在字符膜片上和光线射入孔相通的通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覆盖在证据1中光敏传感器周围的导光支架上的字符膜片去掉,并使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导光支架直接与面板相贴合,从而形成密封空腔,以避免发光管发出的光线经空调面板折射后,干扰光敏传感器的检测,从而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光线的准确性。同时,去掉字符膜片后仅由空调面板4、线路板1和导光支架2共同限定出的空间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8公开了设置显示盒以安装电路板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显示盒应用到证据1中,并使显示盒与面板之间限定出封闭的显示腔以保证光敏传感器测量的精准性。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8、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遮光件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2中已经公开了隔光罩采用海绵体材料的隔光体,柔软且有弹性,制做隔光体的材料可以是聚乙烯发泡材料或者聚胺酯发泡材料,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弹性体来制造遮光件。此外,用管状的遮光罩与光敏传感器配合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波纹管具有更好的伸缩性能,其适用在不同安装尺寸的场合下使用的特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因此用弹性波纹管替代光敏传感器周围的导光支架以与面板和电路板形成密封空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遮光件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采用弹性材料制成的遮光件与面板止抵时,能更好的贴合面板的形状,与面板和电路板形成密封空腔,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光线的准确性。为了同时保证遮光件本身的强度,和与面板的止抵效果,将其设置为与面板止抵的弹性段和连接至电路板上的刚性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弹性段和刚性段一体成型亦属于常用的加工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刚性段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胶粘、卡扣连接或螺纹连接均为常见的连接方式,将其应用于刚性段和电路板的连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3、5,对弹性段作出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光敏传感器所接收的光线是沿着从面板向电路板的方向射入,为了用较小尺寸的遮光部件收集到较大范围的光线,以提高光敏传感器的灵敏度,将弹性段的横截面沿着从电路板到面板的方向上逐渐增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将弹性段的外周壁设为弧形形状以进一步提高收集光线的范围和能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遮光件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而选择不透光材料或反光材料制作遮光件以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对遮光件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而遮光件的至少内壁涂覆反光层,或遮光件的至少内壁上设置不透光的膜材料均是保证遮光件的遮光性能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的灵敏性和准确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给出将区别特征(2)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且证据8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的内容,被诉决定的事实认定错误;二、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被诉决定采用公知常识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但未给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TCL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空调室内机”的第201510319499.7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2月1日,专利权人为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
2020年7月3日,TCL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及证据1-8。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转文。2020年7月30日,TCL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9-18。TCL公司提交的18份证据包括: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12525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显示屏装置及空调器,其包括空调面板4及线路板1,在空调面板4和线路板1之间设字符膜片3,线路板上设有发光管11和光敏传感器12,线路板1和字符膜片3之间设有导光支架2,导光支架2上设和发光管对应的导光孔21和与光敏传感器12对应的光线射入孔22,空调器所在空间光线通过光线射入孔22射到光敏传感器12上,在字符膜片3上设有和光线射入孔22相对应的导光结构32,导光结构可为设在字符膜片3上和光线射入孔22相通的通孔。环境光线经导光结构32,进入光线射孔22后照射到光敏传感器上,感应实际的环境光线。(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7,说明书1-3页,附图1-8)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92783U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8公开了一种新型空调器的隐藏式显示结构,包括整体式不透明面板,显示盒2和PCB电路板3,所述PCB电路板3卡装在显示盒2的腔体24内,显示盒2安装在面板1的内侧面且使PCB电路板3紧贴其上。(参见证据8的权利要求1-5,说明书1-2页,附图1-4)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566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据12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显示装置隔光罩,该隔光罩安装在指示灯和显示屏之间,其外形与显示装置内部空间相一致,其上具有对应指示灯与显示屏的透光孔,该隔光罩是由海绵体材料的隔光体和胶贴膜组成,胶贴膜位于隔光体和显示屏之间并与二者胶贴连接。制做隔光体的材料可以是聚乙烯发泡材料或者聚胺酯发泡材料,胶贴膜的胶层可以采用压敏胶材料,胶贴牢固,无毒、无污染。还记载了“现有的隔光罩通常为ABS塑料或者PP塑料等硬性材料制做,材料成本高,其上须具有卡子、螺钉孔等机械安装连接结构,需要开比较复杂的模具来生产,另一方面,由于显示装置的形状多种多样,硬性材料的隔光罩很难与显示装置的复杂形状完全贴合一致,因而漏光、串光的现象经常发生,往往造成显示内容模糊不清,影响了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本实用新型隔光罩采用海绵体材料的隔光体,柔软且有弹性,采用胶贴膜安装连接,能很好地贴合各种显示装置的形状,不会发生漏光、串光的现象,隔光效果好,增强了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
(参见证据12的权利要求1-5,说明书1-2页,附图1)
2020年11月11日,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面框,所述面框的一侧敞开;
面板,所述面板封闭所述面框的敞开侧且与所述面框之间限定出安装空间;
电路板,所述电路板设在所述安装空间内且临近所述面板设置,所述电路板上具有不透光的遮光件和设在所述遮光件内的光敏元件以接收并检测从所述面板透入的光线,所述遮光件为至少部分弹性元件;和
显示盖,所述显示盖设在所述面板的后侧且与所述面板之间限定出封闭的显示腔,其中所述电路板设在所述显示盖上且位于所述显示腔内;
所述遮光件的弹性部分与所述面板止抵,且所述遮光件、所述电路板和所述面板之间形成密封空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件由弹性体制造而成、或所述遮光件为弹性波纹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件包括:
弹性段,所述弹性段与所述面板止抵;
刚性段,所述刚性段与所述弹性段一体成型,且所述刚性段连接至所述电路板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刚性段通过胶粘、卡扣连接或螺纹连接至所述电路板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段的横截面沿着从所述电路板到所述面板的方向上逐渐增大。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段的外周壁形成为弧形形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件由不透光材料或反光材料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件的至少内壁涂覆反光层。
9.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件的至少内壁上设置不透光的膜材料。”
2020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意见陈述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TCL公司。
2020年12月22日,TCL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仍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
2021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TCL公司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以2020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放弃使用证据9,并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19-23。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对证据1-8、10-23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19、20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22是百度百科的搜索结果,不认可真实性,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双方对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2021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被诉决定关于证据的认定、证据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有关区别技术特征(1)的具体评述等相关认定,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诉决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方案也并未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而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空调室内机还包括面框,面框一侧敞开,面板封闭面框的敞开侧且与面框之间限定出安装空间,电路板设在安装空间内;(2)遮光件为至少部分弹性元件,遮光件的弹性部分与面板止抵,且遮光件、电路板和面板之间形成密封空腔;(3)显示盖,所述显示盖设在所述面板的后侧且与所述面板之间限定出封闭的显示腔,其中所述电路板设在所述显示盖上且位于所述显示腔内。对此,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被诉决定认定其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是空调室内机中常见的结构设计。对此,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证据12公开的内容,该专利是为了解决硬性材料的隔光罩难与显示装置的复杂形状完全贴合一致,而出现的漏光、串光现象,影响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该专利采用海绵体材料的隔光体,柔软且有弹性,能很好贴合各种显示装置的形状,不会发生漏光、串光的现象,隔光效果好,增强了显示装置的显示效果。基于此,证据13给出了采用弹性材料制作隔光罩以更好贴合各种显示装置,避免刚性材质的隔光罩与显示装置之间产生间隙,发生漏光、串光的现象,提高隔光效果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如何提高光密封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导光支架(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遮光件)设置为具有弹性的部件。
根据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记载,光敏传感器被置于由线路板、导光支架、字符膜片及空调面板所形成的空腔中。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字符膜片与光敏传感器所实现的功能和作用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其作出设置与否的选择。基于前述内容,为了解决如何提高光敏元件检测精确性的问题,避免空调面板折射发光管发出的光线至光敏元件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导光支架(相当于涉案专利遮光件)直接与空调面板贴附并与电路板共同形成密封空腔,并将光敏元件置于其中,从而避免接收来自发光灯管发出的光线,提高光敏传感器的检测精准性。且前述密封空腔亦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证据8公开了设置显示盒以安装电路板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盒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方案。
至于原告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构思不同,涉案专利系分体化设置,将光敏元件单独分离出来,而证据1系一体化且模块化设置,故不存在改进动机,但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并未对光敏元件与发光部分离作相关限定,进而其有关分体化设置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8和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遮光件由弹性体制造而成、或所述遮光件为弹性波纹管”,鉴于证据12给出了可以采用软性材质制作隔光体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弹性体制作遮光件。且管状遮光件及波纹管具有更好的伸缩性能,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用弹性波纹管替代光敏传感器周围的导光支架以与面板和电路板形成密封空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弹性段,所述弹性段与所述面板止抵;刚性段,所述刚性段与所述弹性段一体成型,且所述刚性段连接至所述电路板上”。鉴于证据12给出了弹性隔光体更好与面板贴合的技术启示,且同时为保证遮光件本身的强度从而更好地与电路板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遮光件设置为于面板止抵的弹性段和连接至电路板上的刚性段。将弹性段和刚性段一体成型亦是常用的加工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刚性段通过胶粘、卡扣连接或螺纹连接至所述电路板上”。胶粘、卡口连接或螺纹连接均未常见的连接方式,将其应用于刚性段和电路板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弹性段的横截面沿着从所述电路板到所述面板的方向上逐渐增大”。为了用较小尺寸的遮光部件收集较大范围的光线,以提高光敏传感器的灵敏度,将弹性段的横截面沿着从电路板到面板的方向上逐渐增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弹性段的外周壁形成为弧形形状”。将弹性段的外周壁设为弧形形状以更好提高收集光线的范围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遮光件由不透光材料或反光材料制成”,而采用不透光材或反光材料制作遮光件,从而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的灵敏性和准确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9均引用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进一步限定“所述遮光件的至少内壁涂覆反光层”或“所述遮光件的至少内壁上设置不透光的膜材料”,而采用在遮光件内壁涂覆反光层或设置不透光的膜材料,从而保证光敏传感器检测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美的制冷公司和美的集团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 郭 瑞
人民陪审员 郭卫东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助 理 周文君
技术调查官 李宏利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