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31民初84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外青松公路7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65515A。

法定代表人:钦青,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南,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丽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1号楼1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MA1K1QQ3Q。

法定代表人:沈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投公司)、上海丽港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张鹏程、被告盈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南、被告丽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劳务费20895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约在2018年,恒大地产国际集团在平山县开发“恒大十里温塘”工程项目,被告盈投公司承包了该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后又转包给被告丽港公司,公司股东之一为被告***。2020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对该工程二标段和三标段部分楼体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9月底完工。被告丽港公司和***分别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20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等人通过微信的方式确定了欠付原告等人劳务费,其中欠原告20895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结清劳务费,但至今仍然没有给付。据了解,被告丽港公司尚有未付清被告盈投公司、***的部分工程款项,故上海盈投、上海丽港、和被告***承担共同给付原告劳务费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被告盈投公司答辩称:盈投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合同与工作关系,我们只与***有劳务关系,并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不正确。原告说据了解我公司尚未付清丽港公司款项,实际上我们与丽港公司没有任何来往,我们和***的工程款在2021年2月2日前全部付清了。原告诉状说的每个人2万多,共计16万多,还有其他项目,我这儿有王向东和***的签单,我有***的结算单和银行的回单。我认为原告起诉我们公司不正确,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丽港公司答辩称:丽港公司并未承接平山县开发的恒大十里温塘项目,丽港公司并未与盈投公司有任何合同与支付款项,我们不应承担原告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3月至10月份期间,原告等八名农民工受雇于被告***,在江苏的时代都会项目、太仓项目、海门项目以及平山温塘的“十里恒大温塘”项目,从事外墙保温的工作。原告等八名农民工为一个班组,小组长由王向东担任,“十里恒大温塘”项目完工后,约在2020年12月份,经组长王向东与***结算,双方通过电子传真的方式签定了《王向东结账清单》,载明“王向东班组共8位员工(详见工资表),在***公司南通时代都会项目以及河北温塘、太仓项目、海门四个项目劳务工资结算如下:河北温塘、太仓、海门项目:8位员工考勤一共996工,附工资表,未付金额为159956元。南通时代都会项目:7位员工考勤一共240.5工,附工资表,未付金额为2365元。两个项目合计未付金额为162321元。此未付金额(162321)元***公司将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结清,王向东等8位员工承诺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公司、项目部所在地、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索要劳务费,如有闹事类似事件发生,将由王向东一人负责所有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工资单中原告工资为20895元,但原告等八人的工资总额比《王向东结账清单》中列明的162321元多1539元,原告等八人称,如果***不认可工资单,则相差的1539元,由薛清海、王金希、华海青、华红伟、***、杜海顺工资的基础上每人减去220元,王向东减去219元。

另查明,南通时代都会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由被告丽港公司承包,被告***为被告丽港公司的股东。丽港公司认可原告班组组长王向东与被告***之间结账清单中载明的南通时代都会项目所欠的工资为2365元。丽港公司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2365元,原告等人经过协商确定每人在南通时代都会项目中的工资,其中王向东为565元,***、杜廷凤每人500元,华海青、华红伟、杜海顺、王金希每人200元。

平山“十里恒大温塘”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由被告盈投公司承包,盈投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承包给了被告***,原告等八人系***雇佣。工程完工后,被告盈投公司经与被告***对账,工程款共计592320元,盈投公司自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分九次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邓培,庭后***称邓培系其这一方的财务,与盈投公司的工程款确已结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王向东结账清单》、工资表、***施工班组结算单、业务回单等证据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务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对所欠的工资结算认可,因此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因原告提供的结账清单和工资表总额相差1539元,被告***未到庭就此情况说明,本院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结账清单为依据。原告等八人同意共同分担相差的1539元,其中原告同意在工资表列明的基础上减去220元,另有丽港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南通项目工资500元应予以扣除,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的工资数额为20175元。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在结账清单中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因此从2021年1月1日起被告***为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应当按照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关于盈投公司的责任,盈投公司只承包了“十里恒大温塘”的外墙保温工程,八原告提供劳务的江苏太仓项目、海门项目不是盈投公司承包的项目,因此这两个项目的工资款不应由被告盈投公司承担。原告与***之间签订的《王向东结账清单》中温塘、太仓、海门项目的工资款混合在一起,不能区分在温塘项目中所欠的工资款数额,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十里恒大温塘”项目所欠其工资款的具体数额,且被告盈投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盈投公司给付劳务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0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史青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梦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