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28号
原告:**,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楼**。
法定代表人:钦青,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