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4246号 原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5号楼536室。 法定代表人:钦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表示因被告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故来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