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3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媛,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威华街99号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上诉人大连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因修车库占用其土地,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提交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瓦国用(2013)第0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的卫星定位平面图标示上诉人所有的土地四至,应根据其土地使用权证书来确定上诉人的土地归属。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又提供了被上诉人房屋原始宅基地的档案,故应根据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卫星定位平面图标注的土地四至和被上诉人房屋原始宅基地档案标注的土地四至来确定被上诉人是否占用了上诉人的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通用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阎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