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155号
原告:深圳市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原告深圳市世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世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深圳市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世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间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