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3125号
原告:临漳县***宾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建安路与启夏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美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郭志君,董事长。
被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1113号之二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伟强,执行董事。
第三人:程建民,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临漳县***宾馆与被告河北宏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建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漳县***宾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漳县***宾馆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瑞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丽娜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