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奥广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988号
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华,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英,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广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娜。
被告:李红娜,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李泽红,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郄超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6.54元,减半收取计514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