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中段。
负责人:蔡志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林,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标,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汉葵,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志忠,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毓洪,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锡成,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生明,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雄,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揭阳市雄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一路中段西侧A座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晓涌,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良华,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潮有,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林晓涌、何良华、***、***、林汉葵、柯志忠、方毓洪、吴潮有、欧锡成、林生明、刘少雄、揭阳市雄伟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工行揭阳分行未经合法报建安装电梯严重影响***商铺的通风采光,二审判决驳回***拆除电梯的诉讼请求且仅判给***4万元经济补偿错误。综上,请求再审。
工行揭阳分行提交书面意见,同意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对***商铺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对住宅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出入,也会带来一定的便利,***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正确对待,二审判决驳回其拆除已建成电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电梯加装给其造成损失,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其因此获得4万元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洪春
审判员 王红英
审判员 钟锦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