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11执2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塘汇街道鸣羊路**兴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93781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82276.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元、鉴定费512元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于2019年8月2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赔偿款项汇至本院。
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已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已无必要。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11执2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执行员徐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