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伟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山路机械工业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ADCD3Q。
法定代表人:吴**斌。
委托代理人:盛洪伟、王超月(实习),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鸣羊路**兴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78120K。
法定代表人:陈加华。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价款16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0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11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正强
执行员  周渊圆
执行员  黄如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