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塘汇街道鸣羊路**兴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78120K。
法定代表人:陈加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山路机械工业园**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ADCD3Q。
法定代表人:吴**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蕾
审判员 褚 翔
审判员 舒珊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邵 洁
书记员 吴 宵